【業務描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2.3版更新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2015〕2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行辦稅事項同城通辦的通知》(稅總發〔2016〕46號)
【辦理條件】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受理部門】〔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系電話〕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通辦可前往網上辦稅服務廳或全市通辦辦稅服務廳(需至網上辦稅服務廳預約),具體地址可在上海稅務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