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描述】
對已辦理稅務登記需要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依據其申請核定其領用發票的種類、單次(月)領用數量、開票限額。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
4.《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
【辦理條件】
納稅人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
【受理部門】〔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系電話〕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
2.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
3.領票人身份證明
4.領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條件)
6.企業實體吸納就業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條件)
7.發票專用章印模(條件,首次申請發票票種核定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