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描述】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申請,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
【辦理條件】
符合代開專用發票條件的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
【受理部門】〔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系電話〕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或全市通辦辦稅服務廳(需至網上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具體地址可在上海稅務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報送資料】
1. 《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 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