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10-19 信息來源:譽勝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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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1、要求與被申請人1月18日解除勞動合同 。
2、要求被申請人賠償1月9至1月17日期間經濟損失1636元。
3、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4000元。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于2012年10月22日進入申請人處從事商務經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10月21日,約定工資每月4000元,被申請人于2012年12月30日分別向申請人處的總經理喬某、董事長冷某以及人事經理匡某口頭提出辭職,口述原因是覺得自己無法勝任此崗位,1月6日左右,申請人找被申請人溝通確認辭職事宜, 此時被申請人反悔當初自己提出的口頭辭職申請,并因此與申請人發生爭吵,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即表示只要被申請人愿意留下,則繼續留用被申請人,而被申請人消極對待,不予明確表態,考慮到該職位是非常重要崗位,若人員心態無法穩定,對申請人運營管理影響巨大。因此,申請人于1月10日向被申請人發出書面和郵件形式的有關確認辭職事宜的通知函,要求被申請人明確回復,且申請人明確表示,只要被申請人不辭職,申請人則愿意繼續留用被申請人,并期望被申請人能調整心態,積極,認真的面對工作等。而且申請人在1月10日、11日先后兩次發郵件催被申請人給予明確回復,而被申請人一直消極對待,置若罔聞,不與予理睬,也不給于明確回復,完全無心工作。
基于被申請人入職以來所負責管理的:發貨物流成本控制混亂,系統退貨管理不嚴,無法用心盡職實際做好本部門商超和渠道發貨、退貨,各地發貨的統籌安排,客訴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均無法達到本崗位的要求,且又發生上述情況,申請人迫于無奈,于1月14日向被申請人發出調崗通知書,工資和職位級別均保持不變,并在1月15日發出調整崗位后的工作內容,工作內容均為被申請人完全有能力擔任的工作,而被申請人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消極怠工。自1月9至1月16日以來,一直對申請人發出的工作溝通郵件不做任何回復,每天不做任何工作,上班玩手機,玩游戲等,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分配、不盡職責,經1月17日勸告仍不改正。對被申請人管理工作造成了極大負面影響和一定的經濟損失,此事實,被申請人已經嚴重違反了申請人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獎懲管理條例》中的第八條第七款。
而且,被申請人對1月14日申請人發出調崗通知書中交辦“1、請對你原負責商務部工作不足和缺失做出《商務部工作總結報告》,此項工作于元15日18:00下班前向喬某提交書面報告進行審核。2、《2013年商務客服管理的工作計劃》,此項工作于元月16日18:00之前向喬某提交書面報告進行審核”無故拒不完成,此事實,被申請人嚴重違反了申請人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獎懲管理條例》中的第八條第七款 。
因此:申請人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依照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九條第五項第2目,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獎懲管理條例》中的第八條第七款 ,依法仲裁如下事項:
1、裁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1月18日解除勞動合同。
2、裁定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1月9至1月17日期間人工經濟損失1636元(工資;4000元/月÷22天×9天)。
3、裁定被申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4000元。
此致
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證據及證據目錄:
證據一:
證據名稱:勞動合同
證明內容:證明勞動關系
證據二:
書證名稱:1月10日發的通知函及郵件記錄
證明內容: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如實溝通和告知的事實
證據三:
書證名稱:1月11日、12日催被申請人回復1月10日郵件的記錄
證明內容: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如實溝通和告知的事實
證據四:
書證名稱:錄音材料
證明內容: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溝通勸告無效及被申請人的違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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